陈秀芳律师亲办案例
婚姻与家庭案例
来源:陈秀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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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30岁那年与贺某结了婚。不料,在单位组织的一次体检中,李某被检查出患有癌症,已到中晚期。李某痛苦万分,离家出走。在他出走4年多后,贺某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李某死亡。其实,李某并没死,他到了上海,一边做生意一边求医治病。在求医问药的过程中,护士白某给予他无微不至的关怀,两人在教堂举行了婚礼,结合在一起。不过,李某还是英年早逝。在弥留之际,他立了份遗嘱,将外地那个家财产(一处房产,一部车子)的一半留给了白某。当白某照着遗嘱找到贺某,主张房产和车子的一半价款时,遭到了贺某的坚决反对。贺某认为,当年她申请宣告李某死亡,并没有解除与李某的婚姻关系,所以白某和李某的婚姻是重婚,因此这份协议也是无效的。白某对此很不服气,无论他们的婚姻是何种性质,遗嘱是李某真实的意思表示,她都是作为合法的受遗赠人要求继承财产,完全合法。


李某的遗赠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法律上的一种推定死亡,而不是生理死亡,目的在于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宣告死亡后的法律后果是被宣告死亡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被依法解除,其配偶可以与他人结婚,其子女可以被他人收养,其遗产可以被继承人继承。在案例中,李某与贺某的婚姻关系,自法院判决宣告李某死亡之日起解除。问题的关键在于法院宣告李某死亡的时间和李某在外和白某结婚的时间是之前,还是之后。如果是之前则构成重婚罪嫌疑或事实婚姻的情况(看法院怎样去认定)。白某可以接受李某和贺某各一半财产的那份。也就是4分子一。如果是之后,就是合法婚姻,则,白某完全可以继承李某和前期那一半的财产。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消对他的死亡宣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消,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消死亡宣告之诶起自行恢复;如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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